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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6号)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为了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安全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和承包单位(以下统称煤层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科学方法抽采煤层气。依法设立的煤矿企业地面抽采本企业煤层气应当遵守本规程,但不需要另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设备和装备。

  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层气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

  第八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层气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受伤或死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九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区域存在煤矿矿井的,煤层气企业应当与煤矿公司进行沟通,统筹考虑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有关地质资料和工程资料,确保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和煤矿井下安全。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开采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与煤层气集输管线、站场、供电等工程设计应当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钻井、压裂、排采、修井等施工方案,由煤层气企业负责。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制度,严格安全条件的审查。施工方案未经煤层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工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煤层气企业进行工程发包时,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审查,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煤层气企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煤层气企业应当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处理。

  第十六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和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校验、检定。煤层气企业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测。

  第十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者与所在地消防、应急救援机构签订消防救援合同。

  第十八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指导、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煤层气企业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井场、站场内禁止烟火。

  第二十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设备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设备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一条站场控制室内的气体探测控制仪超限断电后,煤层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专人对相应的设备和室内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强行送电、开机。

  第二十二条在含硫化氢矿区进行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课堂防护知识和现场实际操作,并符合培训时间规定。

  对于临时作业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在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其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和鉴定。硫化氢重点监测区域应当设有醒目的标志,并设置硫化氢监测探头和报警器。

  硫化氢监测仪发出不同级别报警时,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SY/T 5087)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钻井、试井、修井、井下作业以及站场作业中,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

  第二十五条在含硫化氢的矿区,场地及设备的布置应当考虑季节风向。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的聚集处,应当确保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设置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置逃生通道及安全区。

  第二十六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钻井、井下作业和煤层气生产以及气体处理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当适合用于含硫化氢环境。

  第二十七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钻井、井下作业的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应当规定煤层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第二十八条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的矿区进行煤层气井钻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九条在煤层气企业含硫化氢的煤层气井进行井下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当发生修井液气侵,硫化氢气体逸出时,立即通过分离系统分离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四)进入盛放修井液的密闭空间或者限制通风区域,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时,采取相应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在进行含硫化氢的煤层气生产和气体处理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煤层气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可能的硫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进入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井场、站场、低凹区、污水区及其他硫化氢易于积聚的区域时,以及进入煤层气净化厂的脱硫、再生、硫回收、排污放空区进行检修和抢险时,应当携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一条含硫化氢煤层气井废弃时,煤层气企业应当考虑废弃方法和封井的条件,使用水泥封隔产出硫化氢的地层。

  埋地管线、地面流程管线废弃时,应当经过吹扫净化、封堵塞或者加盖帽。容器应当用清水冲洗、吹扫并排干,敞开在大气中,并采取防止铁的硫化物燃烧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煤层气企业编写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对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调研,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第三十四条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钻井作业时,生活区、值班房应当置于井架侧面,且处于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井口的间距不小于10米。井场发电房与柴油罐的间距应当不小于5米。

  第三十六条井控装置的远程控制台应当安装在井架大门侧前方、距井口不少于25米的专用活动房内,并在周围保持2米以上的行人通道。

  第三十七条钻井工程地质设计应当收集区域地质资料,确定各含水层组深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钻机及配套设备应当满足钻井设计的要求。钻机的额定钻进深度应当大于钻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应当满足钻具重量、地质条件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钻井工艺技术应当有利于保护煤储层,并制定井漏、井涌、井喷、井塌、卡钻、防斜等复杂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探井设计应当参考本地区钻井所采用的井身结构。井径应当留有余地。套管系列设计应当能够保证施工安全。表层套管应当至少下到稳定基岩内10米。

  套管柱应当进行强度设计,综合考虑内应力、挤应力和拉应力,以满足后续作业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测井安全操作管理和事故处理措施。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防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爆炸物品运输和使用、爆炸器材存储和销毁、废旧爆炸物品安全销毁的管理制度。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地面爆炸、施工深度错误、炸枪(卡枪)及炸坏套管的安全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所选压裂井口的耐压等级应当大于设计的最高井口压力,泵车组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值不得超过生产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砂堵、砂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排采设备地基、底座基础应当满足载荷要求。电缆、变速箱、其他电气设备、连接设施配套设备应当与电机功率匹配。抽油杆柱应当满足疲劳应力强度要求。

  第四十七条排采泵的防冲距合理值应当根据下泵深度、泵型号、抽油杆的规格及机械性能确定,避免正常工作时柱塞碰泵。

  第四十八条井口应当设置排采沉淀池,煤层气井排出的水经过沉淀后,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排放;水管线应当以一定的坡度通向排采沉淀池,保证水流畅通。

  第四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对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下列设备和管线应当设置防静电装置:

  (四)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米处;(五)压缩机的吸入口和加气机本身及槽车与加气机连接环节。

  在连接管线的法兰连接处,煤层气企业应当设置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5

  (四)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击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测量点位置不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三)槽车的防静电接地线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且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一)建(构)筑物、工艺设备、架空管线、各种罐体、电气设备等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米至地面以上1.7米无破坏,接地测试断接点接触良好,埋设周围情况良好;(五)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不得缩小;(六)防雷击接地措施不得影响输气管线阴级保护效果;

  (二)采用封闭式厂房时,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第五十五条井场应当平整、坚固。井架地基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四分之一面积。填方部分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度。必要时,砌筑护坡、挡土墙。第五十六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对井场的井架、油罐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

  第五十七条暴雨、洪水季节,在山沟、洼陷等低凹地带施工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加高地基,修筑防洪设施。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消防器材摆放处应当保持通道畅通,确保取用方便。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台上、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煤层气企业进行立、放井架及吊装作业,应当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架空线路。

  1.2米,采用防滑钢板。活动工作台应当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第六十四条

  7圈;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当不少于3个。第六十五条发电机应当配备超载保护装置。电动机应当配备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柴油机排气管应当无破损、无积炭,其出口不得指向循环罐,不得指向油罐区。井场油罐阀门应当无渗漏,罐口封闭上锁,并有专人管理。

  第六十八条井场电力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并架空架设;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当增加防护套。井场电器安装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对井场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执行。

  第七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安装井控装置时,放喷管线的布局应当考虑当地季节风向、居民区、道路、油罐区、电力线及各种设施等情况。

  (二)一开、二开、钻目标煤层前等重要工序,由钻井监理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三)钻井队按照规定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执行钻井作业设计中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套管上扣时推荐使用套管动力钳,下放套管时密切观察指重表读数变化并按程序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套管串总重量不得大于钻机或者井架的提升能力,否则需采取相应的减重措施。套管下放时,需边下放边灌注钻井液,以免将浮鞋、浮箍压坏。

  (二)开泵顶水泥浆时,所有人员不得靠近井口、泵房、高压管汇、安全阀及放压管线。

  以外应当有摆放测井车辆的开阔地带。器材堆置不得影响车辆的进出及就位。第七十七条车载仪器及专用器具上井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妥善包装和固定,运输中禁止与有碍安全的货物混装。车载计算机必须采取防震、防尘措施。

  摆放测井设备应当充分考虑风向。测井仪器车等工作场所的电源、温度、湿度应当符合安全需要,并做好相应消防措施。测井车应当接地良好,电路系统不得有短路和漏电现象。

  绞车启动后,电缆提升和下放过程中,应当避免紧急刹车和骤然加速,工作人员应当避开绞车和电缆活动影响区,严禁触摸和跨越电缆。

  /小时,距井底200米时应当减速慢下;进入套管鞋时,起速不得超过600米/小时,仪器上起离井口约300米时,应当有专人在井口指挥,减速慢行。第八十四条下井仪器遇阻时,操作人员应当将仪器提出井口,通井后再进行测井作业。严禁遇阻强冲。

  下井仪器遇卡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车,缓慢上下活动;如仍未解脱,应当迅速研究具体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七条仪器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当将各操纵部件恢复到安全位置。严禁在通电状态下搬运仪器设备和拔、插接线。

  遇有七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煤层气企业应当暂停测井作业。如正在测井作业,应当将仪器起入套管内,并关闭仪器电源。

  测井作业时,井内产出硫化氢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制定测井方案,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测井作业。

  放射源必须存放在专用源库中,源库的设计及源库内外的剂量当量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油(

  )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源的使用档案及领用、保管制度。施工区应当建立临时源库,源库应当设有警戒标志并有防盗、防丢失措施。第九十二条

  )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第九十三条放射源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中途停车、住宿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被确认为放射损伤者,煤层气企业应当将其调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治疗。

  放射源的调拨、处理、转让、废弃处理,以及遇有放射源被盗、遗失等放射性事故时,煤层气企业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射孔作业现场周围的车辆、人员不得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装配现场除工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装配时,操作人员应当站在射孔枪的安全方位。第一百条

  天气及夜间不得进行射孔和井壁取心作业。第一百零四条施工结束返回后,施工人员应当直接将剩余火工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井场应当具备能摆放压裂设备并方便作业的足够面积,设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当详细了解井场内地下管线及电缆分布情况,并按照设计要求做好施工前准备。

  新井、一年内未进行任何作业的老井均应当进行通井。通井时遇到异常情况的,施工人员应当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米为边界,设定为高压危险区,并使用专用安全带设置封闭的安全警戒线。第一百零九条摆放设备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安排好混砂车与管汇车、管汇车与压裂泵车、压裂泵车距井口的距离。仪表车应当安放在能看到井口、视野开阔的地点。第一百一十条

  (一)检查压裂设备、校对仪表,确保压裂主机及辅机的工作状况良好,待修或者未达到施工要求的设备不得参加施工;

  (二)按照设计要求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当灵活好用。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当在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

  施工期间煤层气企业应当派专人负责巡视边界,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井场。高压区必须设有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使用放射性示踪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对放射性示踪剂的活度、存储装置是否完好进行检测,对接触人员进行体检。

  第一百一十七条压裂施工后,煤层气企业应当对设备的气路系统、液压系统、吸入排出系统、仪表系统、混合系统、柱塞泵、卡车、燃料系统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当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第一百一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将排采沉淀池布置在井场围栏范围内;布置在排采围栏范围外时,应当设独立围栏。

  气、水管线应当分别安装气、水阀门,气管线应当涂成黄色,水管线应当涂成绿色。

  第一百二十二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气水分离器(如有)的阀门、安全阀是否灵活好用。

  (一)地基夯实,水泥基础坐落在土质均匀的原土上,冰冻地区应当开挖至冰冻层以下;

  抽油机启动前,煤层气企业应当确保抽油机各部位牢固可靠、刹车及皮带松紧适宜、供电系统正常。

  第一百三十六条测试结束后,测试人员应当关严套管阀门,打开放空阀门,拆除各连接电缆后,方可卸下井口连接器。

  第一百四十一条洗井时,泵车、水罐车等设备的摆放场地应当处于便于操作的安全位置,出口管线连接应当平直,末端用地锚固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报废的煤层气井进行封井处理,建立报废煤层气井的档案,并有实施工程单位和煤层气企业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

  1.5米套管割掉,用钢板将套管焊住,然后填土至与地面平齐。第十章煤层气集输

  第一百四十六条煤层气集输管线线路走向应当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沿线井场(站场)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运输、动力等条件,确定最优线路。管线线路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使用压力、温度、煤层气特性、使用地区、经济性等因素。

  (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满足安全要求,煤层气集输钢质管道的设计符合《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50350

  (二)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三)选用的管线组件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煤层气集输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方式敷设,特殊地段也可以采用土堤、地面、架空等方式敷设。管线敷设应当满足抗震要求。

  米时,两管间应当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管线与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5米。管线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米以上的管段,应当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管线改变方向时,应当优先采用弹性敷设(曲率半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管线倍

  ,垂直面上弹性敷设管线的曲率半径应当大于管线在自重作用下产生的挠度曲线的曲率半径。曲率半径的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用于改变管线走向的弯头的曲率半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外直径的4倍,并便于清管器或者检测仪器顺利通过。现场冷弯弯管的最小曲率半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弯管上的环向焊缝应当进行X

  管线不得采用斜口连接,不允许采用褶皱弯或者虾米弯,管子对接偏差不得大于3度。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管线沿线应当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里程桩应当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线

  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线阴级保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检测确认防腐层发生老化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及时进行防腐层大修。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站场内平面布置、防火安全、场内道路交通及与外界公路的连接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第一百五十八条站场的防洪设计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站场规模和受淹损失等因素,集气站重现期为10

  年。第一百五十九条放空管应当位于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处于站场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

  10米。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当放空量大于12000立方米/小时且等于或者小于40000立方米/小时时,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应当不小于40米。第一百六十条站场设备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企业生产,有产品合格证书并满足安全要求。第一百六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分析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调节阀、减压阀、高(低)

  站场应当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AQ2012)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用电设备及线路走向应当合理,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线路应当无老化、破损和现象。第一百六十四条配电室应当有应急照明,配电室门应当外开,保持通风良好,并安装挡鼠板。电缆沟应当无积水,地沟应当封堵。地沟可燃气体浓度应当定期检验,避免沟内窜气。

  站场内对管线进行吹扫、试压时,煤层气企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强度试验和气密试验时发现管线泄漏的,煤层气企业应当查明原因,制定修理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修理。

  含硫化氢的煤层气应当脱硫、脱水。距煤层气处理厂较远的酸性煤层气,如因管输产生游离水,应当先脱水、后脱硫。

  在煤层气处理及输送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时,煤层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要求,并落实防冻伤、防中毒和防化学伤害等措施。

  第一百七十三条进脱硫装置的原料气总管线和再生塔应当设安全阀,液硫储罐最高液位之上应当设置灭火蒸汽管。储罐四周应当设置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墙,墙高应当为

  第一百七十四条在含硫容器内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进行有毒气体测试,并备有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集输系统投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线与设备的严密性试验合格;

  管线投运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管线内的空气进行置换,避免空气与煤层气混合。

  置换过程中的混合气体应当利用放空系统放空,并以放空口为中心设立隔离区并禁止烟火。进行氮气置换时,进入管线的氮气温度应当不低于

  (二)根据沿线情况定期对集输管线进行巡线检查,但每季度至少徒步巡查一次;(三)定时巡查线路分水器,及时排放污水,并有防止冰冻的措施;

  (一)压力、计量仪表灵敏准确,设备、管汇无渗漏。根据集输流程分布情况,在站场设置限压放空和压力高、低限报警设施;

  (三)站场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等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维护与抢修时,应当制定相应的维护与抢修安全措施和实施方案,合理配备专职维护与抢修队伍,抢修物资装备。

  新安装或者检修投运压缩机系统装置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机泵、管线、容器、装置进行系统氮气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投运。

  (一)压缩机级间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得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二)压缩机进、出口设置高、低压报警和停机装置,冷却系统设置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润滑油系统设置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第一百八十八条

  (三)储气瓶组或者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设置安全防撞拦或者采取其他防撞设施;

  第一百九十条煤层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当安装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仪表。煤层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当经放空、清洗、强制通风,并检验气体中甲烷浓度(低于0.5%为合格)。第一百九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煤层气储罐定期检测。煤层气储罐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固定式储罐应当有喷淋水或者遮阳设施。冬季应当有保温防冻措施。第一百九十三条压缩煤层气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

  第一百九十四条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当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加气软管上应当设置拉断阀,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应当自行密封。第一百九十五条进站管线上应当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

  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第一百九十六条工艺安全及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站场压力设备和容器上设置安全阀;(二)当工艺管线、设备或者容器排污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时,将其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储罐或者处理系统;(三)每台压缩机有独立的温度和压力保护设施;

  (一)站场的消防、通信、控制、仪表等使用不间断电源或者双回路供电,消防、控制、配电等重要场所设置应急照明;

  (二)站场内管汇、阀组、压缩机等爆炸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使用阻燃电缆,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二)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前,检查其产品合格证、产品安全标志及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保养、检修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操作,并在机房、调配区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标志牌;

  (一)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一)日常检查中严禁带电打开设备的密封盒、接线盒、进线装置、隔离密封盒等;

  (二)禁止带电检修或者移动电气设备、线路、拆装防爆灯具和更换防爆灯泡、灯管;

  (三)开机前检查注油器和机身的油量是不是达到开机要求,电气设备是否完好,煤层气泄露监测系统自检有无问题,管线是否松动,阀门及法兰是否有漏气、漏水现象,阀门是否在正确位置,电机有无卡塞情况;

  (四)操作时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注意高温管线,防止烫伤,防止超压、超温及机件损坏;

  (一)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穿着有劳动安全标志的防静电服、棉布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二)掌握岗位应急预案的执行程序,遇到紧急状况,能够按照应急措施迅速作出处理;

  (三)熟悉本岗位装置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煤层气,是指赋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者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

  煤层气地面开采,是指煤层气井的钻井、测井、压裂等施工环节及后期的排采管理、管线集输和压缩工程。

  井位,是指为了进行煤层气开采而综合各种地质资料做设计和优选出来的井的布置位置。

  日起施行。煤层气地面开采活动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依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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