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常见39类144条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武汉市财政局对《武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8版)》(以下简称旧版负面清单)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制定了《武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
3. 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3、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的,如非 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的。
1.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2. 未明确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 购活动;
3. 未明确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
1.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 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3.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 为资格条件;
4. 非法限定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 等限制条款的;
5. 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 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6. 将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入围供应商名单(名录)作为采购 项目资格条件的;
8. 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 号)第十四条
1.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范围的,未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以及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
3. 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 小微企业)的;
4. 采购进口产品的,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 研仪器设施进行备案的除外);或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购 买进口产品,但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 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未来的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 准》(鄂财绩发〔2017〕4 号)
1. 未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采购需求管理及采购 需求备案、审查工作;
5.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需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 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6.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 和要求、要不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验测试的内容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87 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三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逐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 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2021〕1479 号)
1. 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 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4.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 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5.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 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 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3.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 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4.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逐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
《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公共资源办〔2018〕29 号)
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或者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相对应
1.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使用“优”“良”“中”“一 般”等会造成歧义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或者评 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 间;
2. 提出“优于(或负偏离)”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 的可加(减)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减)分标准的;
3. 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大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 审因素;
4.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 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1.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 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2. 将第三方调查统计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及排名、企业 排名、用户评价排名等作为评审因素的;
4.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 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6. 将供应商提供赠品、给予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 他商品、服务作为加分条件;
7. 对本地区或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对合作过的供应商与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对协议(定点)和非协议(定点) 供应商等采用不一样的资格审核检查或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一条
1. 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 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 重低于10%;
2. 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 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在30%至60%区间,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 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在10%至30%区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财政部第 214 号令)第二十四条
1.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 作的标准和要求、要不要提供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 法及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二条
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未按法律规定的 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 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未按一家投标人计 算,未按法律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一条
1. 未落实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政策;
2. 未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视同小微企业)参与联合体投标的价格扣除政策;
3. 对于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 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 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未 落实加大评审优惠力度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未来的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1. 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 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 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 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 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 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 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 机构;
9.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
10.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仍要求供 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 等;
11.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够最终靠互联网或者相 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
12.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 材料,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13.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 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4. 可以利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 求供应商提供财务情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 材料;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 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 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逐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 境相关工作的通知》(鄂财产发〔2022〕8 号)
《市财政局关于逐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1〕344 号)
1. 除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可不公开采购意向的情 形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 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服务采购,未公开采购意向;
2. 未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 在规定网站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
3. 主管预算单位未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公开本 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 作的通知》(财库〔2020〕10 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逐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纳入集 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非集中代理机构采购。
1. 采购文件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 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4. 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进行答复,以及未以书面通 知质疑供应商与其他相关供应商;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 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二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
1.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
1.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 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 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 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 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 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 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 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 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 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 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
1.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 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十二条
注: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及示例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执行。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等方式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对违采购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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